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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流通管理办法

时间:2024-05-25 20:56:10/人气:621 ℃

管理办法如下:

机动车流通属特殊商品流通,必须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下,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有序运作。严禁在交易市场外私自交易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场所。

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交易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,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二年以上的汽车、拖拉机、摩托车及专用轮式机械的买卖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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